潘小松律师原创作品,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:
案情简介:黄某(化名)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,但其自首情节未被司法机关认定。经本律师介入,其自首情节获得了认定,比同案犯(同车指使其无证开车的车主)少判了半年。
律师分析:黄某是自动投案的,但是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却说黄某是由他们抓获到案。本律师在阅卷中发现侦查机关的《呈请对黄某撤销网上追逃报告书》有这样一段记载:×年×月×日经批准对黄某实施网上追逃,通过网上追逃,黄某于×年×月×日与我队联系。该记载表明是黄某主动联系侦查机关投案的。因此,本律师以此作为证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给检察机关,最后检察院和法院均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,认定黄某构成自首,黄某获得了轻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