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:李某(化名)因抢劫罪被提起公诉,但其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行为未获得公诉机关的认可,经辩护,法院认定李某该行为构成立功,比同案犯少判了2年。
办案心得:李某被抓获后,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的手机号码,并通过发信息约同案犯见面,从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。公诉人与本律师对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展开激烈辩论:公诉人认为信息是公安人员所发,且抓获同案犯时李某不在场,因此李某不构成立功;本律师则认为,正是李某协助提供了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给公安人员,并以自己的名义引诱同案犯上钩,公安机关才得以抓获同案犯,应认定为立功。最后,法院采纳本律师的意见,认定李某构成立功,比同案犯少判了2年。